2010年卫生部印发《诊所基本标准》,对开设口腔诊所制定了具体标准,政策内容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:
1、诊所硬件条件:
与1994年颁布的老标准相比,新标准要求新开设诊所不仅建筑面积必须达到40平方米,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。
诊室中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9平方米,必须设置有诊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,还要设立氧气瓶、人工呼吸器等急救设备,以保证诊所具备基本的紧急救治能力。
2、资本:
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,且每增设一个医技科室,其注册资金应对应增加5万元人民币。
3、人员配备:
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,要求每个口腔诊所至少要有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要增加1名口腔医师,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口腔诊所至少要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,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,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。